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周玉萍 周璟 因工作選擇問題與家人有了矛盾,孫某便棄工在外遊蕩,後因經濟拮据前後搶劫兩次,共劫得4元。近日,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,判決孫某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
  今年19歲的孫某是貴州人,因自己的爺爺、叔叔和姑姑均在江陰打工,2012年底,孫某也前來江陰打工。工作雖然艱苦且工資不高,但孫某十分喜愛這份工作,一年多來,也有了兩萬元的存款。但去年年底,孫某的叔叔為侄子的前途考慮,勸其換份工作,惹來了孫某的不悅,雙方有了口角,產生了矛盾。
  自那以後,孫某便不再與親戚們溝通交流,變得獨來獨往。孫某心想,自己這麼辛苦地工作竟然還招致了批評,還不如整天玩玩來的舒服。在這種叛逆心理的驅使下,孫某不再上班,每天早出晚歸地在外遊蕩。很快因沒有收入經濟拮据起來,孫某想到了搶劫,準備了扳手、黑色線帽等作案工具,在江陰的幾個公園裡面伺機搶劫,因未物色到目標而一直未實施。
  2014年3月的一天傍晚,孫某再次來到江陰一公園附近伺機搶劫,他將目標鎖定在出來散步的單身女子身上,很快,他發現了獨自散步的曹某,便尾隨上前,手持扳手,採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對曹某實施搶劫,劫得人民幣4元,因有路人經過且曹某呼救,孫某逃離現場。雖然僅劫得4元人民幣,但孫某有了“成功”的感覺。
  兩天后,孫某又來到同一地點,採取同樣的手段對被害人陸某實施搶劫,又因有路人經過,孫某未劫得財物而逃離現場。三天后,孫某再次來到該地點,被守株待兔的公安機關當場抓獲,歸案後孫某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。
 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,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,其行為確已構成搶劫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,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,當庭自願認罪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據此做出前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男子兩次搶劫劫得手4元 獲刑四年三個月罰款一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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